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提升指導能力,健全責權機制,切實提高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遴選工作遵從堅持標準,公正合理的原則,以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為目標。
第三條遴選工作與學術學位研究生招生、培養緊密銜接,依據招生規模和在校研究生人數,綜合考慮學科特點,實行限額遴選。
第四條根據學科建設和研究生培養需要,可以聘請校外知名學者為我校兼職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二、申請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治學嚴謹、作風正派,能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能夠認真履行導師職責。
第六條獲聘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獲聘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且具有博士學位。
第七條身體健康,能堅持正??蒲?、教學的在崗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第八條所從事的主要研究方向與學位授權點的研究方向一致,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顯著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內的科研工作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中的3條,其中1、2為必備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在CSSCI、SSCI、SCI、CSCD及以上刊物發表學術論文5篇;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結項證書排序前三名)完成省部級以上項目1項,近五年年均科研經費不少于2萬元;
3.作為主要作者(或主編)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專著(或教材)1部;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項目組前三名)完成的教學或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以上獎勵1項。
第九條能夠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且已有相關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課程的教學經歷(面向研究生進行學術講座不少于3場的,可以視為有研究生課程教學經歷)。教學質量較好,無教學、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
三、遴選程序
第十條遴選工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領導,學位管理與研究生工作處具體組織,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實施。
第十一條新增學位授權點的導師遴選、聘任工作在學位授權點審批文件下發之后進行;已有學位授權點的遴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程序如下:
1.公布崗位。學校根據學科建設需要,結合招生、就業等情況,確定并公布各碩士授權學科的導師規模和名額分配。各碩士授權學科新增導師最大名額按如下原則確定:
新增導師人數+現有導師人數≦該學科當年研究生招生人數
2.本人申請。填寫《蘭州財經大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申請表》一式2份,提供近五年發表(出版)的主要論文、專著、成果鑒定證書、獲獎證書等有關材料。
3.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根據學科崗位名額和遴選條件,認真審核申報人有關材料,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通過的申報人名單。
4.學位管理與研究生工作處復審并確定初選導師名單。
5.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6.公示、聘任。公示無異議者,學校下發正式文件予以聘任。
第十二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時,到會委員須占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含2/3),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獲得博士學位且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級科研項目的教師,可不占崗位限額直接確認為相應碩士學位授權點指導教師。
第十四條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只允許在一個一級學科培養研究生。如確因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需要,可申請跨兩個一級學科擔任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但需從嚴掌握,并經碩士授權學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資格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可以擔任相關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但需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學位管理與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四、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研究生指導教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研究生進行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和學術規范教導的責任。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其具體工作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學位與研究生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校、院關于研究生工作的決定和安排。
2.參與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命題、評卷、復試、錄取等工作。
3.參與制定本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依據招生計劃及培養方案,參與教學計劃等的論證、制定工作。
4.引導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學術研究前沿動態和最新科研成果,注意培養研究生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治學態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風。
5.承擔研究生課程的教學任務,有計劃地組織研究生開展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定期舉辦專題學術報告,定期指導和檢查研究生的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實踐教育的進展情況以及培養方案規定的其他環節的實施情況。
6.指導研究生選擇、確定階段論文和畢業論文題目,組織開題論證,指導論文撰寫,檢查論文進展情況,審定論文并對論文做出嚴謹的學術評價,組織或參與論文答辯。
7.在學校統一安排下,配合學院作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并按有關規定,提出研究生的考核分流意見。
8.協助做好畢業研究生的鑒定和就業工作。
9.積極開展學位制度與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索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認真總結經驗,定期向學院匯報研究生培養情況,并書面提出改進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附則
第十八條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在遵循本辦法各項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位管理與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蘭州商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及考核辦法》(蘭商院發〔2009〕74號)同時廢止。